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利用空中教學實施者,其各科實習
科目仍須到校上課。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二至五
次,國文及社會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一至二次。每
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授於假期或夜間到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