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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級補習學校結業試驗由各校於學生修畢全部規定科目時舉行之。
結業試驗成績與各學期成績合計,作為結業成績。
結業成績及格,准予結業者,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