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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本國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條外國教師之聘僱,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師,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或其相關法規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者,依其身分適用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