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擬訂攬才專班設立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審核期程原則如下:
一、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將設立計畫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九月三十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核定學校名單。
四、前款學校於辦理學年度當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招生簡章。
前項設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就學需求。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一)學校位置。
(二)學校規模及員額編制。
(三)學校行政運作。
(四)設備設施。
三、招生簡章,包括招生方式、名額與班級數、就學資格、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程序、學費、雜費與代收代辦費之數額及課程架構。
四、課程計畫、教學、教材、學習評量、畢(結)業資格及輔導之規劃。
五、師資來源及安排,包括校內可支援教學教師及需增聘教師之專長與人數。
六、學生生活適應、課業學習及未來銜接或升學之輔導規劃,包括輔導或特殊教育人力規劃。
七、行政支援規劃。
八、教室空間及相關設施、設備。
九、經費需求,包括行政運作、課程發展與實施、新增設備設施、教師增聘與專業發展等經費需求。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三款所定學費及雜費之收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代收代辦費,除書籍費用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收取外,其餘收費項目及數額,參照攬才專班學校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公立學校代收代辦費自治法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