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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實驗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六年以下。
前項計畫期程,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續辦者,得予延長,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前項第三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