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混齡編班之班級,其招收混齡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不受幼照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混齡編班之班級,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每班得視需要,增置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