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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本保險:
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
二、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