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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是否落實執行,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五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學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