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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該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期間辦理評鑑;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
二、專科以上教育階段:每四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六個月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
三、實驗教育計畫就評鑑之實施及完成期程另有規定者,依該計畫之規定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協調會,就評鑑之人員、內容、期日、期程及實施方式,與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協調並達成共識。
計畫主持人應於每次各該主管機關通知之評鑑期日六個月前,依評鑑內容,檢附自我評鑑報告書,送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評鑑。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或改制之實驗教育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鑑者,免再參加一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大專校院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