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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