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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應擬訂相關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經核准之計畫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社區教保資源中心,其服務項目如下:
一、教保問題之諮詢。
二、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
三、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
第一項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服務目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場地及人員之安排;其有收取場地清潔費之必要者,並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