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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2 條
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
、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