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訓練課程之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並具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專業者。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之實務經驗年資證明,應由服務單位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