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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或前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