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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
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
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費。
二、情況特殊兒童:經學校評估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減免收費。
三、一般兒童:依第二十條規定收費。
前項兒童,除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
國民小學或受託人每招收兒童二十人,第二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之;仍不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兒童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率,列為各國民小學辦理本服務之教育視導重要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