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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或補助鄉(鎮、市)公所、私人或團體設立課後照顧中心。
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依本辦法規定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前項特殊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