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
│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新臺幣二六○元×上班時間服│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務總節數÷○.七÷ 學生數)+│
│ │(新臺幣四○○元×下班時間服│
│ │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
│學生收費 │ │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 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 ÷ ○.七 ÷ 學生數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