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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原設立許可證書。
二、變更項目及內容。
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樓層配置圖,並標示變更範圍。
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之合格文件及圖說。
五、變更後之室內、外活動空間面積。
六、變更後之房舍用途及面積。
七、學童安置方式。
課後照顧中心依前項核准之事項變更完成後,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通過者,換發設立許可證書。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