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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