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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前項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園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考核小組初核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
二、前款以外人員:由幼兒園或學校之考核小組初核後,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覆核。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報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
前項覆核結果與初核不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應敘明理由交考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敘明改核之事實及理由。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契約進用教保員代理園長者,其考核程序準用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