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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