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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
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