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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離島
、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本服務。
第一項所定學校,包括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