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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