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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分三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三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四、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加第三段考查成績
,除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