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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