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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

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
偏遠地區學校 +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
全校教師員額=─────────────────────────
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