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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種部編本教科書印製完成後,國立編譯館認為須加改正補充時,得交承
辦書局印製修訂表或勘誤表,印附書後,承辦書局應依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