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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承辦書局須與本部簽訂合約,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得續訂,合約中包括
左列各項:
一、承辦印製教科書之種類。
二、各種教科書之至低限度印製數量及每冊之定價。
三、版本式樣及印製規格。
四、發排印製校對各種手續與時限。
五、其他有關印行業務事項。
承辦書局不依合約履行其義務時,本部得撤銷其承辦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