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其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其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學期內,平均每週以八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