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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輔導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輔導,並製作調查報告、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