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得設一個或二個審議小組,均由審議委員會委員五人組成之;未滿五人者,由其他審議小組委員支援組成之。
審議小組委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非主管機關代表不得少於二人。
審議小組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得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向審議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但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審議委員會得授權審議小組決定,並報審議委員會備查。
審議小組審查,決定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調查小組委員、輔導小組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審議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