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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益人依本辦法申請調處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就讀學校、住所或居所、聯絡方式、請求標的、事實、理由、是否提出申訴及申訴結果,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