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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調處人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