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符第四條所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聘僱人數或工作時數等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具備第三條所定資格。
四、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