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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合作機構應指派專責技術人員,負責職場學習輔導;學校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到職場協助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