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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
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
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