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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申請或經指定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以校長為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必要時,由本部指定自然人、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擔任計畫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