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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成效評鑑結果為不通過。
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其申復結果為不通過者,不得申請續辦;已申請續辦者,並應駁回其續辦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