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成效評鑑結果為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成效評鑑結果有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不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