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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得委託大學,或其他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學校評鑑。
前項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學校評鑑之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且應具有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