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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其財政狀況,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給予經費補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
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學校辦理實驗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