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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為依務實致用之原則,本於專業理論知識,進行實務操作,以培養學生專業技能、職業道德及安全與衛生觀念,提升學生就業及繼續進修所需基本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