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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使用校外場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本部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