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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申請設立科、學程,應擬具設立計畫書,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之科、學程者:
(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非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之科、學程者:
(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師資培育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各該主管機關於審查前項各款申請案時,得至學校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