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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