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三、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