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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應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紙本及電磁紀錄,設置專櫃永久保存,並指定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業務移交項目;其有遺失、毀損者,應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儘速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