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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