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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就讀空中大學者,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